查看原文
其他

司法公开:先拿“副卷”开刀

2016-06-17 丁海洋律师 法务之家
新朋友点击↑↑蓝字关注我们

投稿:1950354508@qq.com;法律咨询QQ群:292853215;律师咨询:010-56455910;商务合作:13910271035

文/丁海洋律师,专于刑辩,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,联系方式13910977037,法务之家版权作品,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


2016年3月13日,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“两会”上指出:完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和数据集中管理平台,加强大数据分析,统一裁判尺度,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。

毋庸讳言,自周强同志就任最高法院院长以来,在司法公开方面的确做了很多工作,“三大平台和数据集中管理平台”可能也花了很多钱。但实际上就司法公开而言,这些举措都不是根本,不公开副卷,花再多的钱也不会有理想的效果。

一、副卷制度的由来。

司法部1956年12月4日所发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关于律师阅卷范围的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0月所发《各级人民法院刑、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》(以下简称《总结》)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。就此问题,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最高院请示。最高院作出【57法行字第5620号】批复如下:“我们认为,评议记录可另本装订,附卷。其他虽与案件有关而不属于诉讼过程中的材料(如与他案有关的线索材料等),可另订副卷。评议记录和副卷材料都不予律师阅览。由此确立了“副卷”制度。

后来,1984年版《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》继承了这一制度,如下规定:

第五条 卷内诉讼文书材料,一般只保存一份(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),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。

第十六条 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、副卷,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省、市、自治区法院系统实际工作的需要,自行决定。

1991年版《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》【法办发(1991)46号】修正如下:

第四条 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,应按照利于保密、方便利用的原则,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。

第七条 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,一般只保存一份(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),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。

第二十一条 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:

 (1)卷宗封面;(2)卷内目录;(3)阅卷笔录;(4)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;(5)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;(6)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;(7)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;(8)审判庭研究、汇报案件记录;(9)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;(10)案情综合报告原、正本;(11)判决书、裁定书原本;(12)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;(13)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;(14)备考表;(15)卷底。

综上,自1957年确立了副卷制度以来,人民法院审理案件,无一例外都有一个叫“副卷”的东西存在。

二、副卷制度的法律依据不足。

我国《宪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审理案件,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,一律公开进行。”《宪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”。《民事诉讼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分别对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况进行了明文规定。我国《律师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均规定: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,有权查阅、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。即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,也要允许律师阅卷,而且是全部案件材料。因此,人民法院根据内部文件分立的“副卷”,把“领导指示”等决定案件走向和当事人命运的重要材料一律剔除并装入副卷,这种做法是公然的违反《宪法》和《民事诉讼法》《刑事诉讼法》等基本法律的规定。

三、副卷制度是中国司法的“黑洞”。

副卷制度存在的逻辑前提是有些重要材料需要保密。言外之意,装在正卷里的可以公开的材料都不重要。然而,决定一个案件结果的恰恰是那些不能公开的重要材料。1990年5月9日发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》第六条规定:“案件材料的归类、装订、立卷必须内外有别,按规定立正、副卷。案件的请示、批复,领导的批示,有关单位的意见,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,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,案情报告以及向有关法院、有关单位征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,必须装订在副卷内。副卷的材料非因工作需要,又未经本院领导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”;“以上规定,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;如违反本规定,造成泄密、失密者,应视不同情况,依照有关规定,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,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。

结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》、《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我们看到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生死前途的重要材料全都是秘密,就连审判人员也不得对外泄露,否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。近几年来,当事人上访的材料、律师就个案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材料等都装入了副卷。

仔细分析,为什么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这么多见不得人的秘密?例如一个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能有什么秘密可言?如果大部分案件没有那么多秘密,那么又不允许公开副卷,是不是为了掩盖少部分案件存在的法律以外的、非法治的因素?如果“副卷”这个“黑匣子”不打开,那还谈什么阳光司法,司法公开不就成了漂亮的口号了吗?

四、“副卷”制度对法治具有重大破坏作用。

笔者曾经办理一起受贿案件(二审)。当我去二审法院阅卷时,由于法官的疏忽,将副卷混杂在正卷之中,无意中被我看到。开始我没有注意到这是副卷,翻看几页之后我浑身冒汗。因为某领导的批示、有关单位要求从重处罚的公函、侦查机关的《情况说明》、网络报道、网民评论、合议庭笔录等等都在里面。当时我没反应过来,马上问法官怎么回事。法官看后满脸通红对我说:“这是副卷,我疏忽了”。事后想想,一审判决虽然没有提到这些重要材料,实际上就是按照副卷里面的“指示”作出判决的,但这些材料都没有在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,判决书中“本院认为”部分也没有列举论证。

如此判决,这还哪里是“本院认为”啊!这么搞案子,合议庭制度、审委会制度岂不是形同虚设了!如果“领导批示”、“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”、“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”、“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”依然存在,那如火如荼的法官员额制,结果又当如何呢?最近中办、国办联合下发了《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》,要在律师队伍中选拔法官、检察官。只要副卷“黑匣子”存在,关系案、人情案、权力案能杜绝吗?怀着丰满的理想进入法官队伍的律师,你还敢去吗?即便你进去了,能顶住这种压力吗?现在你理解那些辞职的法官不仅仅是因为待遇差了吧!员额制以后,案件终身负责制,仍然是“审者不判,判者不审”,一旦出事,这黑锅你背得起吗?

司法公开,如果不从根子上解决问题,花再多的钱,也是难以服众。副卷制度,已然对法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。

人民法院网2016年4月20日《让网络监督成为法院和网民的连心桥》指出:“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,尊重新闻传播规律”、“明者因时而变,知者随事而制。”这个副卷制度,我看也该因时、因势而废了!

司法公开,与其喊那么多口号、花那么多钱,何不理直气壮的拿这个违宪的副卷制度开刀?


  2016最值得关注的3个法律公号  

↓↓↓等待您的品鉴↓↓↓

法律讲坛

ID:Q57641064


▲长按二维码“识别”关注

法律讲坛,法律界的百家讲坛,与法制日报等媒体签订战略合作协议。500天的辛勤耕耘,收获10多万关注。力求篇篇精品,秉承务实与担当,传播思想、启迪智慧、创造价值!

法眼观察

ID:fygc20140416


▲长按二维码“识别”关注

法眼观察,十万法官聚集地,用最真实的声音,全方位的视角展示法官群体。聊法院生活,辩法律问题,法眼观察为您提供最有料的法律资讯。

法务之家

ID:law114-com-cn


▲长按二维码“识别”关注

法务之家,中文法律门户网站。

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,

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。

喜欢这些↓↓文章,点击阅读:

▶不破不立!司改在矛盾中推进,法治在冲突下前行

▶“司法报复”,何时休?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